员工境外派遣期间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福州仓山法院判赔! 焦点消息

发布时间:2023-06-02 06:33:25 来源: 智慧海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出境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因境外风险的不确定性,派遣公司大多会为派遣至境外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但一些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模糊,导致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理赔频频被拒引发纠纷。记者从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期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相关案件。


(资料图)

案情:员工境外派遣期间身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20年12月1日,严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技术员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福州,因工作需要公司会安排国内外出差或驻外。该公司为包含其在内的28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1年2月13日,严某在公司派遣境外工作期间身故于坦桑尼亚共和国某公寓住所外,调查结果是坠落。严某家属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理赔决定书通知书》,以被投保人严某身故的坦桑尼亚共和国属于三类国家,不在投保时约定的 “承担2类以下国家的保障责任”范围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2021年10月份,严某家属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救援服务975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出具的保险单中并未明确2类以下国家的范围,而是列举了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阿富汗、利比亚、索马里、也门、伊拉克、南苏丹为拒保地区,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坦桑尼亚处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是武装叛乱。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严某在坦桑尼亚这类三类国家发生的身故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成立。因被保险人严某在保险期限内在境外意外身亡,且案涉保险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故案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严某的遗产由被保险人严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继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

因被保险人严某被发现时已死亡,不存在救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救援服务保险金9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法官:

未明确范围、提醒投保人注意条款

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认定问题。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列举一些拒保地区,没有明确说明二类以下国家的范围,也没有特别使投保人注意理解此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同时,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时应注意,每一种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都不相同,不在理赔范围内的事故会遭到保险公司的“少赔”甚至“拒赔”。因此需根据自身的需求详细了解与对比各种保险产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清楚告知员工有关保险的条款条例,以免产生纠纷。

编辑: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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