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于深度合成(deep sythesis)技术的Deepfake出现开始,深度合成技术一直就饱受争议。从ZAO的换脸引起公众警觉,到“假靳东”的诈骗案件,不断降低的深度合成技术使用门槛让传统上“有图有真相”发展到“有视频都未必有真相”。此外,元宇宙、虚拟人(数字人)等基于深度合成技术的理念也伴随着商业热度滚滚而来,要求法律与监管部门不能忽视这一生机勃勃的技术。
2022年1月28日,网信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志着监管部门为虚拟空间打造的又一块拼图已具备雏形。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监管部门对算法、元宇宙等近期热点领域已知与潜在风险的回应。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我国法规首次关注深度合成内容,此前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涉及深度合成内容,但这些法规更多是从音视频或较为宏观的角度关注,而此次公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则针对深度合成内容的特点,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深度合成技术定义为:“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与其说是定义,不如说是描述。
征求意见稿将以下使用深度学习的技术列为规制范围:
当然,使用传统技术、未涉及深度学习技术的相关场景不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范围之内。
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广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范围远不只是Deepfake,而是包括了数字化工作的各个维度:客服平台的聊天机器人与营销机器人、广泛运用于地震等突发事件或体育赛事中的写稿机器人、相机(APP)中的美颜功能、游戏中3D场景或捏脸功能、元宇宙所构建的虚拟空间……不一而足。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所设定的合规义务框架围绕着“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与“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两方主体搭建。
梳理后合规义务框架如下:
征求意见稿将服务提供者视为类似社交媒体平台的角色,有义务对平台内的用户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现实中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同样依赖于第三方的提供,如可能会需要使用外部的引擎来支持自己的服务,在这样的场景下,如何定位各方的主体角色可能是需要推敲论证的,可能更应该将之视为征求意见稿之外的技术开发者,而非服务提供者更加合适。
基于此前我们为该领域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依据以下思路开展合规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问卷、访谈等形式,结合业务场景,全面梳理企业深度学习技术的使用情况。在梳理的过程中,可能需要特别关注用户较多的使用场景。
就相关技术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对算法、深度合成技术的评估主要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系统、访谈人员、系统测试、攻击测试、算法测试、查看算法等方式进行。如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还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纳入评估机制中。
在主体责任、算法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培训等领域将深度合成技术的风险管控纳入考量。此外,还需要建立内容审核、事件响应、辟谣、协助调查等机制。
针对深度识别技术的使用,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时:1)不得合成违法违规的内容;2)不得将合成内容用于违法或侵权用途;3)不得将合成内容谎称为自然内容;4)用于合成的素材应当合法合规,对人像、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获取单独同意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5)对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数据处理的权限进行约定;6)其他需要约定或声明的内容。
通过添加水印、电子签名等方式,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避免公众误认。在此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设计该法定提示如何在有效告知公众的基础上,避免对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过大的冲击。
在法规正式实施后,尽快在相关系统完成算法备案,对备案中可能需要填写的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公司可以提前起草进行准备,以便在相关系统上线后尽快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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