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已接近尾声。业内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剑指明星代言、嵌套销售、骚扰性营销等乱象,可以规范金融产品营销,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捂紧“钱袋子”。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但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仍然时有发生。比如,一些第三方机构借营销之机违规向公众推荐证券基金及理财产品,片面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等。
该《办法》的《起草说明》明确,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记者梳理,《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5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34条具体要求。
“《办法》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除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金融产品进行了定义之外,还对禁止网络营销的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甄别能力,使其知晓什么金融活动是合法的,什么金融活动是非法的,以免落入不法分子打着金融活动的噱头,利用信息不对称,为其设置的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等各类陷阱。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人民网记者,《办法》将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净化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减少不公平竞争行为,规范金融产品营销,促进大中小金融机构良性发展;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过度营销,帮助消费者捂紧“钱袋子”。
在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要求分区展示、精准营销,禁止骚扰性营销与嵌套销售。对于业内比较关注的明星代言问题,《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对此,孟博表示,近年来,明星代言金融产品暴雷现象屡有发生,此类事件中,金融消费者容易被代言人的光环所吸引,从而对相关金融产品产生更多信赖。董希淼强调,金融机构通过直播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同时,《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合作行为实施歧视性、排他性措施,也不得阻碍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渠道查询、办理金融业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恪守信息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防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储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
业内人士表示,自2020年底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即已经开始动作,把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和金融产品销售隔离,防止互联网平台因为数据和流量优势进一步向金融业务扩张。特别是在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当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掌握了主要的流量入口,在此情况下,平台很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加强平台经济监管,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必须要求。”董希淼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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